邻水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会签《关于加强 衔接配合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暂行办法》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8-02-12

为加强协作配合,依法、高效、规范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增强反腐合力,邻水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员会签署了《关于加强衔接配合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实体、附则三部分。其中实体部分包含办案组织、证据、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其他协作事项五个章节,从证据材料的收集、移送到办案行为的规范以及人权保障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办法》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原则进行了明确。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县监察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摒弃部门本位主义,齐心协力,惩贪肃腐;二是依法高效原则。县监察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都应坚持依法、高效原则,保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三是配合制约原则。县监察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让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检验;四是独立履职原则。县监察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办案,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尽其责;五是人权保障原则。县监察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组织进行了明确。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科内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办案组,简称“专案组”,并指定2名检察官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专员,注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理。专案组及公诉专员具体负责与县监察委员会办案部门的衔接沟通,共商案件办理、协作配合及个案处置事宜。职务犯罪调查阶段,专案组成员可以受邀请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工作,并加强对复杂、疑难案件的研讨交流。

三、《办法》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规范进行了明确。一是在证据收集环节,规定了对证据的具体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等。根据《办法》,只有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没有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又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在移送起诉环节,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达到的标准、移送材料的审查、移送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备、完整、规范;依据起诉意见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对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留置措施以及能否正常到案的情况。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留置期限届满七日前移送案件,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另行协商移送事宜。三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撤回起诉、退回调查、不起诉决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办法》,对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争议较大,且又属于定罪主要依据的,必要时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举行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再作结论。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决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由县人民检察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可由县监察委员会协助执行;对县监察委员会没有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已经解除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刑事诉讼需要,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由县人民检察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已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县监察委员会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移送起诉意见,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意: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撤回对该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意见。对于需要补充调查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县监察委应当按照补充调查提纲收集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以内补充调查完毕并重新移送;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免除处罚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两次退查后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县检察院作不诉的案件,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可以先行听取县监察委员会意见;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县监察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复议;若对县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有异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县检察院有权要求县监察委员会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需要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县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四、《办法》对协作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一是建立保密制度,监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严守办案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不得干预、过问或者打听。二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有关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并同时移送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对个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新型案件,在证据认识、行为定性、实体处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惑的,可以集体会商研讨。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求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对职务犯罪的发案态势、时代特点、演变规律、加强预防等进行调研总结,不断提高协作水平,指导后续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