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检察院出台规定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5-10-28

 (沈明均)【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5-10-21 17:40:05 】 【来源: 四川长安网 】  

       为打开当事人或信访人的心结,破解闹访、无理缠访缠诉等信访难题,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落实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省委以及省委政法委等有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实际,日前邻水县检察院出台了《引入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明确了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属于以下涉检信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以及其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矛盾纠纷方可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1.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等矛盾纠纷,已经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当事人、信访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2.当事人、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就所涉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有重大误解,当事人不接受检察机关解释和疏导,从而缠访缠诉久诉不息的;3.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明理,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已作出或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已经或可能演变为重访、缠访、缠诉;4. 无理访或者存在过激访、越级访等违法上访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5.上级机关或检察长决定邀请第三方参与的案件(事项)。6.其他需要第三方参与的情形。      

       二、《规定》明确了第三方人员的主体资格与权利义务    

       根据《规定》,开展引入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应当根据矛盾纠纷具体情况,邀请与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矛盾纠纷没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居住地或事发地的基层组织人员、当事人亲友、邻居、有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社会第三方参加。 在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第三方人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项)的有关情况,并为第三方人员提供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其他必要的保障和便利。第三方人员接受邀请后,有权查阅涉及该案件(事项)的全部材料,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积极协助、配合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人员可以向参加化解工作的信访人及承办人等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 第三方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现该院相关部门或检察人员对原案件以及由原案件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直接向检察长反映,该院应当及时向第三方人员反馈相关处理情况和结果。第三方人员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其在参与化解工作中知悉的举报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规定》明确了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工作的程序    

       根据《规定》,该院有关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或在其他工作中,认为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参与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即信访工作部门),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第三方参与处理。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依职权启动程序,主动邀请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   

     邀请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主要有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答复、公开座谈、公开示证、公开质证、公开论证以及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当事人可能闹访、缠访缠诉的其他)检察决定的公开宣告,邀请第三方参与并见证刑事和解活动,邀请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接访,以及告知信访人可申请该院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或者由其自行委托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方式。      

        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处理,信访矛盾纠纷的处理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项)事实和证据,结合社会第三方的意见,依法按政策提出对案件(事项)的处理意见。  经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同意社会第三方提出的意见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决定。当矛盾纠纷的处理意见与社会第三方提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不应该采纳社会第三方的意见的,按照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执行,该院应当及时将不采纳的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据反馈社会第三方。    

        四、《规定》明确了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的配套机制   

     根据《规定》,对于已经穷尽了法律和政策措施,经过依法复查、复核等程序,并且已经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的,当事人、信访人仍然缠访、缠诉,或者承诺息诉罢访后又反悔并再次信访,或者提出离谱的无理要求的,为促使其放弃不合理的诉求,可按照相关程序报请信访终结,或者通过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和相关证据、依据,让社会公众来评判是非、对错、合法违法、有理与否。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者在当事人、信访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或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开大会或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布相关事实真相和相关证据、依据。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和相关证据、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部分,必须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和相关证据、依据活动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编辑:张韵(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system/20151021/000187341.html )